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(2020年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)


工程中标后,在签施工合同时,建设方可要求施工方提供占合同造价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。

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(2020年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)

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%-25%,国内一般是交10% ,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,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。

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,中标人应当提交。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。

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,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,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-15%,当然,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,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。

不可以,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%,最高不得大于80万。在中标单位和甲方签订合同时,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,按照相关规定,施工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价款的10%,最高不超过80万元(人民币)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发生违约行为,给建设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。

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。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《担保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的相关规定: 《担保法》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,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,债权人为质权人,移交的动产为质物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四、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(一)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、封金、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,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。

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%,招标时如果招标人没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可以不用缴纳,履约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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