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的法人代表是


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如《高教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"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"

但是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实施条例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作硬性规定,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,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、董事长也可以是校长,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。

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。
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,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位。

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,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,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;有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,保证学校安全、稳定、正常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责任;有依法对学校的财产、财务和有关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。

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,即为法人行为,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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